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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四

点击数:512 发布时间:2025-09-02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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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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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推行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可以以我们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益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益于学校自主地完成我们的教育教学任务;有益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我们的地方,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
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进步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我们的行为所引起的所有责任,包含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征:
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登记注册规范适用于婴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规范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合法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规范,审批规范更为严格,要遭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拥有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施;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根据章程自主管理;组织推行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推行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推行奖励或处分;管理、用本单位的设施和成本;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及其父母的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本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同意监督。

国内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如果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共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包含校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种。

学校规章规范的意义:
1.学校拟定规章规范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达成依法治校的首要条件;2.学校拟定规章规范是打造现代学校规范的要紧一环;3.学校拟定规章规范是达成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基础工程;4.学校规章规范是学校维持进步特点,达成稳定、持续进步的保证。

学校规章规范有哪些用途:
1.明确与规范用途;2.约束与勉励用途;3.平衡、协调与稳定用途。

学校规章规范的体系结构:
1.规范系统。各种规范系统是学校规章规范系统的核心系统。
2.规范观念系统;3.规范实行系统;4.规范教育系统。

学校规章规范建设的需要: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当适度原则。

教代会依法行使4种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校务公开的意义:推进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势必需要,是在学校工作中依赖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民主化、科学化的要紧举措,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进步的有效渠道,是加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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